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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全省首例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2-28 15:18:24

 法制网南京2月28日电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罗莎莎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江苏法院系统知识产权保障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向媒体发布通报,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李红建介绍,自2015年以来,江苏法院共审理一审涉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70件。其中,新收涉专利类案件3055件,涉计算机软件类案件1941件,涉技术合同类案件651件,涉商业秘密类案件232件,涉植物新品种类案件91件。而在发布的十大案例中,就关于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认定。

    江苏省农科院(以下简称农科院)以武香粳14为母本,以关东194为父本杂交,经系谱法选择10代育成涉案粳稻新品种“南粳9108”,并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从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该品种经实体审查获授权公告,审查期间长达4年多。在品种权授予后,农科院发现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以下简称南通原种场)未经其许可,在上述审查期间生产、销售了涉案“南粳9108”的繁殖材料。农科院授权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种业公司)向南通原种场追偿品种使用费30万元。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是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品种权被授予后,可以向在该期间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追偿,但相关法律对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性质、实施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临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品种被授权,即在品种被授权的情况下,才对此前公布的该品种给予延伸保护。因此,品种授权后,在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品种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根据品种权人的主张,参照许可使用的方式确定该期间的使用费符合鼓励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的立法精神,也相对公平合理。综合考虑涉案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时间、品种类型、南通原种场的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法院判决南通原种场支付使用费30万元。

    李红建介绍,本案系江苏法院审理的首例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涉案品种“南粳9108”为粳稻,粳稻新品种的培育需着重在增产、提升食味品质等诸多方面进行改良创新,倾注了科技工作者的极大心血。但涉案品种从初步审查至实体审查长达4年多,对于该期间品种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案探索性地确立了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对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确定充分体现了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