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探讨如何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25 14:15:54
“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走出去”企业会遇到各类争议纠纷。如何公正快捷解决争议、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是各界关注的话题。5月18日,来自中国建筑、中冶科工、中国电建、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中铁等数十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及百余法律专家齐聚湖北武汉,交流“走出去”企业争议解决的经验、心得。
交流会上,武汉仲裁委员会发布了2018“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投资及争议解决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近3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包工程的新签合同额累计达到3629.9亿美元。报告显示,“走出去”企业发生的纠纷类型集中在工程结算、货物材料买卖、环境侵权赔偿、劳资纠纷等方面。
武汉仲裁委员会、“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负责人在交流会上表示,将竭力配合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结合“走出去”企业的需求,办理好每一起仲裁案件,为企业投资和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本次会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主办,“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PPP仲裁中心协办。
目前,全国“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争议解决工作还处在探讨阶段,该项工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保障和服务措施。武汉仲裁委员会认识早、行动快,在武汉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在国内和国外产生了较大反响,为全国仲裁机构起到了“先行先试”的作用。
今日本版对我国的“走出去”企业在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的投资环境、法治环境和防控各类法律风险方面的经验予以展示,以飨读者。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近半项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截至2017年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项目有近500个,其中近半数项目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法律合规系统建立并完善了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经营风险法律合规保障体系。因此,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数量可控、类型相对单一,总标的额相对于项目总额保持低位。
但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坦言,公司在“走出去”早期,特别是在新进国别市场及与东道国当地企业合作过程中,也产生过争议。从实践经验来看,中国企业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主要有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对东道国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对东道国的社会环境不了解、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不规范等。
该负责人呼吁,国内公司要构建和解、仲裁或诉讼有效衔接的争议解决机制,力争在合同文件中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国际仲裁机构裁决解决争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协议语言的约定容易被忽视
在“走出去”项目的争议中,工期延误、价格调整和索赔程序性瑕疵是比较突出的3个法律问题。交流会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国际工程中,最为常见的争议就是工期延误问题,它决定了承包商是获得工期延长及相应费用补偿,还是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工程领域具有标的大、主体多、周期长等特点,矛盾和争端不可避免。诉讼和仲裁是解决争议常见方式。该负责人表示,在仲裁协议中容易被忽视的是仲裁语言的约定。事实上,仲裁语言会极大地制约仲裁员、律师和专家的选择,所以即便合同语言不是英语,仲裁条款的语言也要选择英语,或者至少是法语、西班牙语等主流语种。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走出去”项目争议解决以预防为主
从经济成本来说,“预防”争议可以节约很多“解决”争议所需要的费用支出。以“一带一路”重点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例,诉诸法院或仲裁,当事人除需要支出高昂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还会面临败诉或者胜诉但得不到执行的风险。综合考虑,预防争议就显得更经济。
从长期发展来看,“预防”争议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信誉以及抓住商机,也能为双方当事人摆脱民商纠纷带来的信誉困扰。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预防”争议也符合中国的“和”文化概念,更契合合作精神的内在要求。
该负责人还表示,选择和营造良性健康的市场环境比选择优势性争议解决途径和诉诸法庭更重要,“走出去”企业要高度重视风险管控的理论和实践。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涉外仲裁机构要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合作
诉讼、仲裁、DAB(“争议评审委员会”)方式是本集团“走出去”项目的主要争议解决方式。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这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基本各占三分之一。
从整体情况看,案件处理的结果基本受控,但也存在个别案件由于多数仲裁员为英美法系教育背景,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更多地倾向于外国或其本国当事人的情况。
该公司负责人建议,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应该加强对我国企业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力度。涉外仲裁机构要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结构建立联盟合作关系,相关各方应共同加大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仲裁员的培养力度。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走出去”前要先做好法律尽职调查
1986年,中国一冶第一次走出国门。公司涉足的国家、区域、项目类型不断延伸,市场经济环境日趋严峻复杂,境外机构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不断多样化,企业诉讼案件数量有了明显增长的趋势。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鉴于境外法律与国内法律的差异性,各境外机构在进行境外机构组建、项目信息跟踪阶段,就必须首先做好对所在国法律、税务等事务的尽职调查,充分明确各项法律差异,做好基本法律风险回避。针对具体项目合同,要严格审查合同主要风险点,特别是涉外的货币汇率风险、合同工期风险等内容。
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针对所在国的具体国情,灵活选择,以化解纠纷为原则选择纠纷解决机制。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争议避免1亿罚款获6400万补偿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发生过争议与索赔事件,内容主要涉及政局变化、工人罢工、恶劣天气、分包延误、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解决这些争议与索赔事件时,公司尝试过绝大多数国际上通用的手段:由和解、DAB调解、第三方调解再到仲裁、诉讼等强制实施手段。
从已经处理的争议来看,公司目前在海外争议处理上是比较成功的,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在海外的声誉以及合法权益。他举例,在南非某项目,公司通过多年努力,最终与业主达成和解协议,不仅避免了1亿人民币的罚款,还获得了640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尽可能避免开具见索即付保函
在企业走出海外的过程中,除了传统常见的海外劳务派遣纠纷、工程保险纠纷外,履约保函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主要包括担保风险和兑付风险。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保函,不从属于基础合同,而独立性实为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商业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受益人进行恶意索赔提供了便利。对承包商而言,要通过司法救济措施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实际上是比较大的。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受益人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了见索即付保函的格式且不允许任何修改,此时申请人必须仔细研究保函条款,采取购买保险或者其他措施为保函可能发生的损失做充分准备。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仲裁具有地域、成本、语言三大优势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从诞生之日起就面向海外,到2018年,已经有35年“走出去”的历史、27年境外投资史。交流会上,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内仲裁具有地域、成本、语言三大明显优势,公司将积极争取在与国内企业开展境外合作时,在“走出去”项目的争议解决方式上尽可能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
该负责人坦言,目前在与外资企业开展境外合作时,国内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方面的话语权较小。他呼吁国内仲裁机构在宣传、引导、沟通三方面加强对企业支持,将此类争议的仲裁地约定在国内。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提供国际法律服务须拓展知识范围
“中国能建‘走出去’开展国际经营总体进展顺利,产生争议的项目并不多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处理国际业务案件中,公司主要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如不成功,则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诉讼)解决。仲裁或诉讼方案的科学制定、案件组织中法律人的专业优势是案件取胜的关键因素。
由于国际业务合同中选定的准据法、纠纷解决机构和方式、纠纷的解决地点各不相同,因此,法律顾问在提供国际业务法律服务时,必须拓展自己的知识范围。法律业务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律必须与国际业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产生理想的服务效果。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依靠协商谈判和斡旋无法真正定分止争
随着公司在海外经营时间的增长,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越来越意识到,仅依靠协商谈判和斡旋无法真正定分止争。会上,中建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解决国际争议还应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及解决效果,提前安排好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如果我们不提前安排争议解决方式,就意味着要把争议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审理,这相当于将我们的司法主权让渡给了其他国家。”该负责人透露,中国企业对当地的语言和法律并不熟悉,后果显然是成本高、风险大。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公司规定,“走出去”项目争议解决方式必须尽可能地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潜力巨大
“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正在成为企业各方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的普遍共识。”会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通过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实际合同争议案件,切实感受到了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的便利、专业、高效与公正,也更加坚定了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决心。
据介绍,境内项目合作中,铁四院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商务谈判等环节均优先推荐选择武汉仲裁委员会等境内仲裁机构作为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构。他说,虽然在许多相关“走出去”项目合同文本中,关于争议解决机构均约定为境外仲裁机构(主要为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伦敦等仲裁机构),但是随着国内仲裁机构的迅速发展,国内仲裁机构未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将具有更大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
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
尽量避免采用属地化的争议解决方式
“海外工程建设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往往也更容易导致争议事件的发生。”会上,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该公司争议事件集中体现在工程款拖欠、工期延误、偷盗事件及属地化员工劳动纠纷等方面。
该负责人坦言,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出于急切承接项目的心理及迫于业主的压力,许多施工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时,采用当地的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如此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则中资企业败诉风险较大。因此,合同谈判中,应尽量避免采用属地化的争议解决方式,从公平角度考虑可约定采用第三方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同时,他建议企业在“走出去”前应对市场进行充分考察,不仅要对市场国的政治背景、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了解,也要查阅当前国际争议案例,避免掉入当地法律陷阱。
中国宝武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涉外商事活动争议解决首选仲裁方式
“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以及文化等多方面的风险。”中国宝武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在涉外商事活动的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不仅在程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希望以平和、友好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同时其中立性、专业性和保密性强的特点保证了灵活便捷的优势。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要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很多项目、业务虽然在境外,但合资、合作的相对方还是中国企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完全可以约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有效地降低解决成本。切忌轻视争议解决条款的思想,更不能照搬格式合同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他呼吁,应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的相关培训及交流,让更多的企业了解仲裁的优势,选择仲裁。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期望编制海外国家法律风险分析指南
上世纪70年代,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就开展了海外项目设计和咨询业务,海外项目已拓展到包括东南亚、西亚、东欧、非洲、中美洲、南美洲等世界多个地区和国家。
会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设计企业,中南设计院非常注重海外工程适用的设计和施工标准问题及相应的审批流程。
该负责人建议组织湖北省工程设计企业“一带一路”交流年会,加强企业交流,共享“走出去”经验,实现优势互补强强合作,期望“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牵头编制海外国家法律风险分析指南,作为各企业跟踪和签署相关协议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