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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永宁  时间:2015-03-28 11:05:27

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在我国提出、建立以来,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我们见证了法律援助的发展里程。今天,或许存在着尚无律师的县,但法律援助机构已经是全覆盖、零空白,全国县一级的地方均已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凡有司法行政建制的地方,一定有援助中心。此外,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遍布乡镇、街道和特殊人群管理部门。这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在机构建制方面获得的巨大成就,也是制度在设立初期,要求“建构搭架”思想的集中体现与成果。

随着机构的建立和完善,走到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完善中国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也越来越暴露出一些问题,让人们对目前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模式产生了疑问,有观点尖锐者甚至提出要取消援助中心等等。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目前法律援助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让法律援助制度健康发展,以适应日益与国际接轨的中国司法制度。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     法律援助越来越被政治化。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法律援助的属性看,它就是一项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等相同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由于这项制度惠及经济困难群体的特殊性,因此它又被看成是政府为民办好事的制度。于是,在许多地方“法律援助”被列入民生工程,成为政府年度“十大”、“三十件”好事之一。管理者们在关注法律援助亲民、近民的一面时,慢慢地忽略、忘记了它本来的司法属性。于是,法律援助成为一个宣传媒介,通过它来进行宣传,为政府赢取民心起到了很好拉分效果。因此,援助中心被要求开展各种社会法制宣传,发挥着类似普法的功能与作用。要求创新各种工作方式,于是街头电子屏幕上有广告宣传,社区街道站有为残疾人上门办理法律援助服务等等。许多临街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处变成了问讯处,每天问路的、打听政府部门所在地的络绎不绝,让值班律师苦不堪言。

总之,形式越新奇越受追捧。笔者认为,人们已经淡化了对法律援助司法性质的认识,越来越把它看成类似普法的一项政治任务。现在有些受援者在接受完法律援助后,并无感恩之心,因为他们把这看成是自己应得的一份社会救济,这种现象也是法律援助初期所没有的。

第二,     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越来越去业务化。

经历过一番实践、探索后,目前让大家认可的法律援助模式是由国家设立的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主要借助社会律师的力量办理案件,给予办案律师一定的经济补贴。随经济发展,各地基本都能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经费不足的地区还有中央与省转移支付办案专项资金,特别贫困地区的办案补贴还可以由中央彩票基金会予以解决;个案补贴逐年提高,基本都能达到每案500——1000元的办案补贴。这样,中心的案件指派不再是难事,而是变成了“香饽饽”,指派援助案件甚至成为中心负责人手中的权利分配特权。

在援助中心设立初期,被要求必须拥有具备律师资格(现为司法资格)的人员才能进入援助中心;在业务上依然由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处主管,参加由律管部门组织的律师业务培训;援助律师只要参加相同的考试、具备同等条件,一样可以参加社会律师序列的职称晋级评比。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只有岗位与收入的区别,别无其它差异。这样的要求和配备,保证了援助中心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保证了援助中心开展业务的水准。笔者所在地的援助中心,进人的第一条标准就是必须拥有司法资格,其余免谈。

现在,援助中心变成管理机构,已越来越趋向于行政化。省级司法机关,即设立有援助处,又设立有援助中心。过去,一个援助中心承担着双重职能,在对基层进行指导和管理的同时,承担着与同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援助任务。现在的模式,不仅使机构庞大了,而且让下面的援助中心行政任务更加繁重,要同时接受两个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应付各种检查、数据统计,使援助中心的工作比过去更复杂、更空泛,让原本工作很实在的部门,也变成了一个“官衙”。

繁重、无味的行政工作,越来越多地制约了援助中心的业务发展,似乎法律业务不重要了,于是新进工作人员不再以拥有司法资格为要求,新加入援助队伍的人员不再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并非有学历就有能力)。因此,由这样一支队伍与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打交道,无疑是外行领导内行,没有能力进行业务上的管理、指导,必然带来工作上的被动。笔者对所在服务地社会律师承办援助案件卷宗进行检查时,通过阅读判决书发现,案件承办的主要律师不出庭,由助手(不具备办理刑案条件)出庭;辩护人不会见被告人等严重影响援助案件质量的现象,而这些情况作为非专业的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是很难发现的。

第三,     法律援助律师要求越来越从宽化。

最初,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执照年审与社会律师同时同质,都是由律师的主管部门完成。后来为了区别对待,衍化出法律援助律师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只有律师和兼职律师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地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援助律师都是在法条上找不到出处的称呼。在各种涉及到法律援助业务法条时,都是称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者是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立法上没有援助律师一说,实践中却出现了这一职业群体,于是各地的做法便是五花八门、各不相同。对援助律师,有的地方需要有司法资格,有的地方则不需要;有的地方援助律师可以办刑案,有的地方则不能办理刑案。援助律师长期从事行政管理,不办理案件、不接触法律事务,自身的法律业务就会荒废。让拥有司法资格的人,长期在“窗口”做便民服务的事,要么援助律师被边缘化,要么纷纷调离,使援助中心成为留不住专业人才的地方。

对援助律师队伍管理的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导致这支队伍难以有高的起点,人员素质甚至有了倒退。

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对策:

第一,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专业化建设。

在中国建立何种模式的法律援助,笔者的观点是香港模式。因为它是贴近、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模式。香港设有法律援助署,管理着全港法律援助工作。援助署里有职业援助律师,承担着为符合条件的香港民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援助署的职能清晰、任务明确,运行机制成熟稳定,值得借鉴。

无论是法律援助处还是法律援助中心,只需设立一个即可。法律援助业务,必须由专门机构来管理。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运行,依靠或依附其他部门来完成,都是不现实也是难以实现的。要把援助中心作为一个高于律师事务所标准要求的专业机构对待,其业务管理还应该归口于律师管理部门。没有过多种类的划分,便于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把援助律师归口律管部门便于律师之间加强业务学习、沟通,可以始终保持与社会律师同步、不落伍。

要减少援助中心的政治化色彩,致力于专业化建设。高质量办理援助案件,就是最大的政治,无需其它务虚工作来陪衬。如果有高质量的援助服务,还需要“点援”吗?

要严格援助中心进人标准,各中心要配备具有司法资格的专业人员,即援助律师必须占有一定比例的规定,并作为考核援助中心的硬件条件。根据当地管理人口、援助中心编制数量,制定律师拥有的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坚决不予审批通过,或考核时不能达标。经历了20年的发展,在机构已经全面建立的背景下,应该把援助中心作为一个业务机构来对待并提高对它的专业化要求。

第二,加强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化培养。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培训也是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有效途径。现在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采用了许多方法,正在探索的质量评估办法等等。笔者认为,那些方法都是被动式的,或者看似卷宗材料都符合要求,但实际效果是难以考核的。只有援助律师自身素质提高了,有了“过硬”的功夫,法律援助质量才能得到真真的提高。援助律师进入社会律师职称晋升范围,让大家在同一平台竞技,还能提高援助律师的社会地位,使受援人不再质疑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通过时间的积累,让援助中心拥有一批社会知名律师,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质量问题和社会认知度的根本途径。